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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淄博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新民初字第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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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淄博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元。二、如被告淄博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45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宁

书记员:房泽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