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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民一初字第2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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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镇江边。法定代表人吴建荣,公司董事长。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车站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进、何彬,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36元,减半收取10,218元,由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