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镇江边。法定代表人吴建荣,公司董事长。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车站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进、何彬,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36元,减半收取10,218元,由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