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法定代表人边书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锋,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兴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金峰大厦1606室。法定代表人王尧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志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兴业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88元,减半收取4,39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14元,由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