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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曾贤树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淳民一初字第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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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曾贤树。委托代理人:胡建中。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怀。委托代理人:窦高林。委托代理人:高超。

本院认为,原告曾贤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贤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9元,减半收取15909.5元,由原告曾贤树负担(已批准免交)。

审判长:唐高审判员:徐卫平审判员:余建军

书记员:罗欣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