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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莫松才与王根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善民初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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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莫松才。被告:王根利。委托代理人:王建华、丁远桂,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莫松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亮

书记员:倪引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