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松才。被告:王根利。委托代理人:王建华、丁远桂,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莫松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亮
书记员:倪引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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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松才。被告:王根利。委托代理人:王建华、丁远桂,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莫松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亮
书记员:倪引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