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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陈××与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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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被告:中××司。法定代表人:刘××。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受理原告陈××诉被告中××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1月19日,原告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判员:谢作概

书记员:林寿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