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芝金。委托代理人:马利娜。被告:郑晓良。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品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芝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王芝金承担。
审判员:姜学英
书记员:廖黎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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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芝金。委托代理人:马利娜。被告:郑晓良。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品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芝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王芝金承担。
审判员:姜学英
书记员:廖黎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