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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芝金与郑晓良、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民初字第2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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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芝金。委托代理人:马利娜。被告:郑晓良。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品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芝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王芝金承担。

审判员:姜学英

书记员:廖黎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