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奎,总经理。被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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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奎,总经理。被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温绍勋
书记员:刘海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