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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薛焕焕与呼和浩特市禾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0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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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薛焕焕,男,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和浩特市禾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碾格图村。法定代表人:杜凤英,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政,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薛焕焕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焕焕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焕焕负担。

审判员:王敏龙

书记员:孙继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