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焕焕,男,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和浩特市禾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碾格图村。法定代表人:杜凤英,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政,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薛焕焕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焕焕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焕焕负担。
审判员:王敏龙
书记员:孙继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