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高然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金泉钱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安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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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高然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金泉钱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安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