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金泉钱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碑执字第4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133号金泰丰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高然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金泉钱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安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