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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申请执行人刘秀达与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碑执字第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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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秀达,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

本院(2010)碑执字第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卫东审判员:费建国审判员:梅宏枝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