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秀达,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
本院(2010)碑执字第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卫东审判员:费建国审判员:梅宏枝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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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秀达,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
本院(2010)碑执字第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卫东审判员:费建国审判员:梅宏枝
书记员:王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