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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李福琴与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碑执字第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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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福琴,女,195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朱雀大街北段122号。被执行人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王长随,总经理。

终结本院(2006)碑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