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琪,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声悟,经理。
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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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琪,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声悟,经理。
终结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