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交大通达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兴庆南路5号交大创业园518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安福成,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少华,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海安县天福太阳能热水器厂业主。
西安交大通达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吕少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10月20日冻结了吕少华在西安博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权益,并于2009年12月18日书面通知西安博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吕少华在该公司的投资权益进行了审计,又于2010年1月7日书面通知该公司及股东,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投资权益进行拍卖、变更或让该公司股东认购。现该公司股东书面申请认购。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吕少华在西安博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价值16万元的投资权益归杨耀田所有;杨耀田同时向本院交纳16万元的购买款。二、买受人杨耀田自行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