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刘××劳务(雇佣)合同
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建林
书记员:叶倍倍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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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刘××劳务(雇佣)合同
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建林
书记员:叶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