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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某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0)荔民初字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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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某,男,193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平民乡。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大荔县平民乡。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岳志强

书记员:梁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