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193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平民乡。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大荔县平民乡。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岳志强
书记员:梁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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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男,193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平民乡。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大荔县平民乡。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岳志强
书记员:梁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