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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韩明与李兴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胶民初字第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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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明,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杜鹏岐,男,汉族,1981年4月3日生,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兴慧,女,汉族,1982年7月19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台耀君审判员:汤龙江审判员:泮晓朋

书记员:刘龙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