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明,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杜鹏岐,男,汉族,1981年4月3日生,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兴慧,女,汉族,1982年7月19日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台耀君审判员:汤龙江审判员:泮晓朋
书记员:刘龙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