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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田蛟与赵奎、匡乃金、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3)胶执字第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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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田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匡乃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焕一,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鲍泽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