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田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匡乃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焕一,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鲍泽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