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四平,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延斌,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房大富,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屈小宁,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金义,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世财,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刘四平、李延斌、房大富、屈小宁申请执行郝世财、闫金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刘四平、李延斌、房大富、屈小宁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郝世财、闫金义向申请执行人刘四平支付工资5019元,支付李延斌工资3512元,支付房大富工资2882元,支付屈小宁工资230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4年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郝世财、闫金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郝世财、闫金义于2014年5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四平支付工资5019元,支付李延斌工资3512元,支付房大富工资2882元,支付屈小宁工资23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5元及执行费100元。本案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赵景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