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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与井志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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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晓帅。申请执行人贺晓虎。申请执行人胡玉琴。被执行人井志斌。

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申请执行井志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依据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井志斌向申请执行人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支付工资53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井志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13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井志斌向申请执行人贺晓帅、贺晓虎、胡玉琴支付工资5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赵景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