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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尊义与崔传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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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尊义,男,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崔传滨,男,汉族,住胶州市。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秦涛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韩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