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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义兴与王守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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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义兴,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守德,男,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孙义兴与被执行人王守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胶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郑晓鹏审判员:秦涛

书记员:蔡仙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