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义兴,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守德,男,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孙义兴与被执行人王守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胶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郑晓鹏审判员:秦涛
书记员:蔡仙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