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成武,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渠岸乡明林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70********。被执行人贾璇,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三原县城关镇上王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0********。
李成武申请执行贾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三民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书,标的14338.44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3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本次所申请的标的10371元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李天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