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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锦绵与岳雪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8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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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锦绵,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坝塘镇保安村**。被执行人岳雪祥,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松树桥村洋海塘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尹兰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杨锦绵与被执行人岳雪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日经本院审结,该(2012)天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劳务费84006元,押金5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270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从2013年9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诉讼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4428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970元,合计1431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雪祥的银行账户存款1431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枚审判员:陈立军代理审判员:荆钊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