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劳务费466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6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602元。但被执行人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60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