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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王华林与被执行人武汉鑫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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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劳务费466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6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602元。但被执行人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存款60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军

书记员:王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