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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先龙与宋孝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明执字第004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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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先龙,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孝海,男,1951年12月16日生,汉族。

秦先龙与宋孝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孝海的银行存款4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孝海存款45000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宋孝海的存款60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刁元雷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