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先龙,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孝海,男,1951年12月16日生,汉族。
秦先龙与宋孝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孝海的银行存款4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孝海存款45000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宋孝海的存款60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刁元雷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