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太孝,男,1945年9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世福新型建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安太伟,经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太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燕
书记员:刘伟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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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太孝,男,1945年9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世福新型建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安太伟,经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太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燕
书记员:刘伟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