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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文方与赵志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温乐执民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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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文方。被执行人赵志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虹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方与被执行人赵志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赵志龙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记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要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120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连新利

代书记员:万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