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闵路488号。法定代表人郭嘉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微勤,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武维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以军,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47元,由原告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伟亚
书记员:张亦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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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闵路488号。法定代表人郭嘉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微勤,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武维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以军,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47元,由原告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伟亚
书记员:张亦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