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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339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与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吴商初字第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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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闵路488号。法定代表人郭嘉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微勤,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东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武维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以军,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47元,由原告上海金时利胶粘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伟亚

书记员:张亦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