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曹建明、陈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吴商初字第02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被告***,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陈黎琴,女,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曹宁,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8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伟亚

书记员:张亦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