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被告***,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陈黎琴,女,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曹宁,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8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龚伟亚
书记员:张亦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