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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黄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10)吴商初字第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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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被告黄斌。委托代理人曹宁,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辛欣

书记员:张亦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