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东吴北路110号。代表人柳鹂,行长。被告计建男,男,1976年11月29日,住吴中区。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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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东吴北路110号。代表人柳鹂,行长。被告计建男,男,1976年11月29日,住吴中区。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