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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693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与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0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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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法定代表人韩建国,总经理。被告毛磊,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江口恒利不锈钢制品厂业主,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封茹、秦利明,江苏苏州金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3元,由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钱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