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镇。法定代表人韩建国,总经理。被告毛磊,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江口恒利不锈钢制品厂业主,住奉化市。委托代理人封茹、秦利明,江苏苏州金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3元,由原告苏州市越海拉伸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钱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