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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141苏州天宝包装有限公司与苏州吴中区中意纸业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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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州天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大庆路。法定代表人廖文昌,董事长。被告苏州吴中区中意纸业包装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渡村木东公路庙桥南。代表人石福明,厂长。委托代理人谈海圣,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长刚,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宝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诉讼保全费125元,合计人民币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