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天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大庆路。法定代表人廖文昌,董事长。被告苏州吴中区中意纸业包装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渡村木东公路庙桥南。代表人石福明,厂长。委托代理人谈海圣,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长刚,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宝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诉讼保全费125元,合计人民币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