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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839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吴民二初字第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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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西跨塘。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卫康,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金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浦庄镇木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龚文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37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剑良审判员:吴龙九审判员:周根南

书记员:沈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