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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吴民二初字第0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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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尹中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哲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顺尧,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邓桥路**。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林根,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友清,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以拟作其他方式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0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3元减半收取为7097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7297元,由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施展

书记员:时琼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