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强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曾强,总经理。被告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六丰路** 法定代表人邱建生。委托代理人孟祥虎,江苏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强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威力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强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强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合计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苏州强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施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