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千灯镇圣祥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周丁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贵,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群利达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木渎珠江路二期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易先岗,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元、财产保全费555元,合计人民币1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