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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347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群利达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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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千灯镇圣祥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周丁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贵,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群利达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木渎珠江路二期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易先岗,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韶华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元、财产保全费555元,合计人民币1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