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1号。法定代表人潘仲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家毅,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先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胥口镇木将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潘小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俭,江苏苏州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