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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152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先锋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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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1号。法定代表人潘仲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家毅,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先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胥口镇木将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潘小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俭,江苏苏州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