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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4

195吴江市巨峰漆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金耀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4)吴民二初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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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4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江市巨峰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厍镇沈家港村。法定代表人徐伟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耀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许金林,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巨峰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