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江市巨峰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厍镇沈家港村。法定代表人徐伟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耀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许金林,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巨峰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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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江市巨峰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厍镇沈家港村。法定代表人徐伟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金耀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许金林,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巨峰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成荣
书记员:顾建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