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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941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吴民二初字第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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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东环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富。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为28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705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施展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