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永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东环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富。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为28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705元,由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施展
书记员:顾建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