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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破申10号

案由与程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9-03-21
地区
吴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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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19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陈柏香。被申请人: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春。申请人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树翡翠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华创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华创公司。华创公司未提异议。本院查明,华创公司系2002年8月1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工艺品、手推行李车、服装、纸制品、纸包箱装;销售:触摸屏、显示屏、电子零部件、塑料制品、电器配件、金属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股东为张建春、张福金,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尚,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蕊,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另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张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姑苏商初字第0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垫付款本金3938225.64元并给付相应息费;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89365元;苏州超联光电有限公司、张建华为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余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因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遂向该院申请执行,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4070773.75元;该院遂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姑苏执字第02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查,2016年11月2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并于2016年12月22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年11月2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橡树翡翠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橡树翡翠公司,并于2018年12月7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华创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负担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能清偿债权人,可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之间所签《债权转让协议》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橡树翡翠公司之间所签《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橡树翡翠公司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债权人;橡树翡翠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华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其提交的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华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金美珍审判员:丁文芳审判员:周宏法官助理:朱瑞

书记员:徐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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