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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破申11号

案由与程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9-11-04
地区
鄞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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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549035N)。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法定代表人:蔡建宏。

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源东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金海岸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江东盛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与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等纠纷一案中,查明永宏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永宏公司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永宏公司于1997年6月2日经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658万元,经营范围为:紧固件、机械配件、五金件、胶木件、塑料件的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根据本院执行部门的查询信息显示,永宏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尚有3580946.3元未清偿,公司到期债务现已无力清偿。

本院认为:永宏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永宏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性质的债务人,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永宏公司对所负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经执行未得到清偿,应当认定永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此永宏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本院经报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取了管理人,指定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为永宏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胜利人民陪审员:王志妃人民陪审员:赵七楠

代书记员:杨利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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