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昊添全息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破申28号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9-10-12
地区
新沂市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沂市昊添全息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沂市高流镇高时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农商行)与新沂市某某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新沂市某某机械制造厂、新沂市昊添全息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添制品公司)、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昊添制品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新沂农商行同意将案件执行材料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9月24日,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于2019年9月28日通知昊添制品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即债务人昊添制品公司系从事激光全息彩虹膜生产、销售的企业,于2006年12月5日在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新沂市某某镇某某路东侧,注册资本176万元,由股东吴某某出资86万元,持有48.86%股权,股东曹银宝出资90万元,持有51.14%股权。根据执行查询信息显示,昊添制品公司共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7件(包含本案),未履行债务金额15323160.86元,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为坐落于新沂市某某镇某某路东侧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000平方米;车间、办公等用房的建筑面积为8105.53平方米,其中,已登记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为5851.04平方米,无证房产的建筑面积为2254.49平方米),该处资产已被抵押和查封,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为694万元。执行中,经本院委托,徐州市中鑫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2014年10月20日作为估价时点,确认上述房地产的评估值为932万元(其中,抵押房地产价值749.99万元;无证房产价值135.01万元;附属设施价值47万元)。昊添制品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新沂农商行在执行程序中同意将案件执行材料移送破产审查,视为其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昊添制品公司未清偿新沂农商行等多名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可以认定昊添制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昊添制品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在本院辖区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新沂市昊添全息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阚宏波审判员:苗苗审判员:刘杉林法官助理:王丽娟

书记员:苗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RELATED DOCUMENTS

同类文书

优先关联同案由、同法院、同年度或同审理程序的本站已发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