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阳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金沙华南五金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92690。法定代表人:姚中沃。委托代理人:李伟锋,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广宇,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城市广场北侧综合楼首层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1124062B 法定代表人:林钦才。委托代理人:王志峰,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英,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5执6059号一案中,认为被执行人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鹏集团)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经本院(2016)粤0605执984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阳晨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晨公司)申请,将(2016)粤0605执6059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随卷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组织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没有异议,但对破产申请有异议,认为:一、振鹏集团目前正常经营。振鹏集团自成立以来对佛山市的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近年来,由于对外的长期投资无法在短期内及时收回,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链断裂,股东内部分歧等因素,导致振鹏集团经营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公司工商登记状态正常,日常运作一切正常。二、振鹏集团员工众多。振鹏集团现在员工56人,其中大部分为老员工,一旦裁定破产,将要遣散工人。由于人数众多,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事件,将会给政府、社会造成巨大压力。三、振鹏集团并非资不抵债。振鹏集团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未收款及对外投资未收回款等)达5.27亿,但对外债权2亿多,根本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形。振鹏集团有信心有能力在后续经营中妥善处理全部债务问题。从保护民营企业及实体经济的角度,振鹏集团作为集团公司,其旗下尚有多家子公司正常经营,如果振鹏集团被裁定破产,影响不仅是振鹏集团一家公司,而会影响到其旗下多家公司的正常运营。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振鹏集团营业执照、人员名册、应收债权统计、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利方达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办公室租赁合同、人员劳动合同、土地及房产证、持有股权工商打印资料、持有债权凭证及协议、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关于阳晨公司与振鹏集团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了(2016)粤0605民初703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50万元、违约金175000元、逾期罚息319000元、暂计至2016年4月21日止的利息3535733元,及以本金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逾期罚息给原告广东阳晨厨具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00元给原告广东阳晨厨具有限公司;三、被告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阳晨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阳晨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案号为(2016)粤0605执9840号。关于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与佛山市鼎泓贸易有限公司、振鹏集团、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杨梓群、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田桂平、刘振忠等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鼎泓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49863801.52元、利息及复利(计至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4255307.43元,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贷款本金49863801.5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再上浮50%计付利息,对未能支付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二、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对被告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北89号XX01-38号商铺(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佛山市振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杨梓群、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田桂平、刘振忠对被告佛山市鼎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2347.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347.26元由本案七被告连带负担”。因振鹏集团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水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5执6059号。经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处理被执行人佛山市中旗置业有限公司、田桂平的房产、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申请执行人共受偿21010865.66元,另外,通过拍卖属振鹏集团持有的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8.58%股权份额,得款除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后,剩余得款10890393元存于执行代管款账户内。2018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6)粤0605执6059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被申请人振鹏集团是于1999年12月15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局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经营等。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登记在振鹏集团名下的房产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办事处人民北××号[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面积517.9平方米]及位于惠州水口龙湖商三区XX号[产权证书号惠府国用(2014)第13XXXX21号,面积70平方米]。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振鹏集团持有注册资本1100万元的佛山市南海区振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1%的股份;持有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70%的股份;持有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佛山市南海区利方达贸易有限公司的90%的股份。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对振鹏集团的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但未获得清偿,债务人振鹏集团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6)粤0605执6059号案尚有10890393元执行得款尚未分配,债务人振鹏集团亦有不动产及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尚未处置变现,申请人的债权能否清偿尚未可知,不足以认定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案涉债务。而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不足以认定债务人已具备了破产原因,申请人对债务人振鹏集团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广东阳晨厨具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植少佳审判员:李娟审判员:谭彩兰
书记员:吴少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