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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梁华杰、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吴民二初字第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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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被告梁华杰,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朱兰,女,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曹宁、朱巍,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剑良

书记员:汪妍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