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张姝,行长。被告梁华杰,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朱兰,女,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曹宁、朱巍,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剑良
书记员:汪妍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