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
建德市××街道××路××号。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邱××。被告:许×。被告:许××。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许×、许××、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 ×已去世,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8月27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8元减半收取19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文正
书记员:刘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