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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建德市××信用合作社与傅××、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杭建商初字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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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

×东路××号。被告傅××。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傅××、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社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傅 ××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桔园巷桔园公寓3幢102室住房一套,保全价值人民币21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傅××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桔园巷桔园公寓3幢102室住房一套,保全价值人民币2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鲁军

书记员:邓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