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
县武××镇××路××号。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沈××、马×。被告:邱××。被告:许××。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侧、环城西路东侧汇丰商务写字楼b403号。法定代表人:邱××。被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 ××路××号。法定代表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诉被告邱××、许××、嘉兴××有限公司、浙江××××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就该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邱 ××、许××、嘉兴××有限公司、浙江××××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39元,减半收取27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爱平审判员:王海燕人民陪审员:王拥军
书记员:马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