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胥传建。委托代理人郑小冲、顾健。被告苏州市锦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153号南幢0506室。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告吴江市同欣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市同里镇经济开发区邱舍段。法定代表人徐金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泉。委托代理人马汉民,江苏苏州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胥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100元,由原告胥传建负担。
代理审判员:辛欣
书记员:张亦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